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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个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来源:天津金手指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7/22 11:48:34

  常见的个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与天津金手指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1.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3〕101号)

  2.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5〕079号)

  3.储蓄存款利息免税(财税〔2008〕132号)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财税〔2013〕5号)

  5.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财税字〔1994〕20号)

  8.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7〕13号)

  9.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0.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

  11.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2.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国税发〔1999〕58号)

  14.补助费(看当地标准),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5.费津贴(看当地标准),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16.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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